关键词
案例回放
2021年7月,某“新校区礼堂、多功能厅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预算180万元。7月15日,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提供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经评审,A供应商成为中标供应商,B供应商提出质疑,并因对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以B供应商没有提供现场踏勘表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不合理。 财政部门核实后发现,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招标须知第7条第(7)项内容要求:供应商需至采购方指定时间地点实地勘测,需提供印章齐全的由采购人签字盖章的供应商现场踏勘表,请于2021年7月28日16:30前到达勘测地址勘测,过时不接受现场勘测。该项目招标文件将其设置为资格要求,资格条件如果缺项则视为不符合资格要求,投标将被拒绝。财政部门认定,这一资格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要求提供采购人签字盖章的供应商现场踏勘表,否则投标无效,合规吗?
专家点评
现场踏勘,即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的“现场考察”,是指在采购人组织供应商对项目实施的现场经济、地理、地质、气候等客观条件以及环境进行的现场调查。 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办公室主任蔡开立认为,参与现场踏勘是供应商的权利而不是义务, 是否参与现场踏勘、参与现场踏勘的方式或者委派何人参与都应由供应商自己决定。如果采购人组织现场踏勘,不得拒绝供应商参加。 将现场踏勘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强制供应商参与,属于变相提高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门槛。新疆招标有限公司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姚佳告诉记者,将现场踏勘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或者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必须参与现场踏勘,都是不合理的规定,有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嫌疑。 山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岳辉认为,具体到本案例,将“提供印章齐全的由采购人签字盖章的供应商现场踏勘表”设置为资格条件这一做法,构成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利于外地供应商参与本项目。 本案例还存在一个问题,不能保证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都可以参与现场踏勘。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刘正卫提醒,为确保公平,需要保证所有的供应商都能参与现场踏勘,组织现场踏勘的时间应设定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之后。本案例的招标公告载明招标文件提供截至投标截止时,即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的最后时间是开标时间,此种情形下,不具备组织现场踏勘的条件,因此,本案例不应组织现场踏勘。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